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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半年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前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5-04-15    点击次数:

位考生

2025年上半年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将于4月19日-4月20日在我院举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证件要求

考生可于4月11日起登录浙江省高校计算机考试报名网站http://crcs.zjzs.net/,完成准考证的打印及下载

注:考生凭纸质版准考证(一律不得使用电子版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学生证)入场,两证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校园一卡通”不能做为参加考试的有效证件。

上机考试:4月19日-20日全天,不同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场次安排不同,请考生按照各自准考证上显示的考试时间及地点准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二、考生守则

(一)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护照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在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交验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三)考生提前 5 分钟在考试系统中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如不符合,由监考人员帮其查找原因。

(四)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试开始 30分钟后考生才能交卷并离开考场。

考生不得将任何书籍资料、通讯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智能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带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或带有存储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若误将手机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应立即关闭电源,交由监考教师代为保管或放至指定位置直至考试结束。

(五)在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考生举手由监考人员判断原因。如属于考生误操作造成,后果由考生自负,给考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考生个人负担。考生交卷时需与监考教师确定交卷成功后,方可离场。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冒名顶替,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

(七)考试中,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座位,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如发现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严厉处分。

三、考生违纪处理办法(对于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考试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一)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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